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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格认定
发布日期:2006-08-30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的条件
凡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均可申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1、年增值税销售额(包括出口销售额和免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年应税销售额)达到或超过以下规定标准:
    ①工业企业年应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上;
    ②商业企业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上。
2、会计核算健全、年应税销售额在3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
3、企业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且实行统一核算,如总机构已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分支机构也可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分类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分为临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和正式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应提供的证件和资料
纳税人办理临时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应向所在区国税局办税服务厅受理待批文书窗口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1) 书面申请报告;
(2)企业成立的合同章程、房产证明、房屋租赁合同、协议书;
(3)证明纳税人可以达到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的资料,如已签订的合同、协议等;
(4)法定代表人、会计人员居民身份证及会计人员资格证书;
(5)购买发票人的像片一张;
(6)《临时(正式)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
(7)《金税工程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基本信息表》;
(8)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纳税人办理正式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除报送上述有关资料外,还须提供年度财务报表


临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转正程序
1、临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期满,应向所在区国税局办税服务厅受理待批文书窗口提出转正申请;
2、受理待批文书窗口受理申请,根据纳税人提供的资料,由所在区国税局管理所调查核实,出具调查报告;
3、所在区国税局流转税科审批。
4、纳税人在区国税局办税服务厅受理待批文书窗口领取证件。

    临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转正应提供的证件和资料
1、书面申请报告;
2、《临时一般纳税人转正审批表》;
3、《金税工程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基本信息表》;
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临时)资格证书》;
5、应交增值税专用账簿;
6、审批为临时一般纳税人的《临时一般纳税人认定审批表》;
7、认定期月报表、年报表、临时期届满当月报表及相关申报表
8、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新办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实行分类管理(自接到通知之日起实施。国家税务总局  2004年7月1日)

  (一)新办小型商贸批发企业必须自税务登记之日起,一年内实际销售额达到180万元,方可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但对具有一定经营规模,拥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相应的经营管理人员,有货物购销合同或书面意向,有明确的货物购销渠道(供货企业证明),预计年销售额可达到180万元以上的新办商贸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也可认定其为一般纳税人,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

  1、新办小型商贸批发企业在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之前一律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管理。

  2、一年内销售额达到180万元以后,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材料以及实际经营、申报缴税情况进行审核评估,确认无误后方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并相继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制度(以下简称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

  3、辅导期结束后,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可转为正式一般纳税人,按照正常的一般纳税人管理。

    (二)对设有固定经营场所和拥有货物实物的新办商贸零售企业在进行税务登记时,即提出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的,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直接进入辅导期,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辅导期结束后,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可转为正式一般纳税人,按照正常的一般纳税人管理。

    (三)注册资金在500万元以上,人员在50人以上的新办大中型商贸企业,提出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案头审核、法定代表人约谈和实地查验,确认符合规定条件的,可直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不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

    (四)在2004年6月30日前已办理税务登记并正常经营的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商贸企业,按其实际纳税情况核算年销售额实际达到180万元后,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直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不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

       (五)对新办小型商贸批发企业中只从事货物出口贸易,不需要使用专用发票的企业(以下简称出口企业),为解决出口退税问题提出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案头审核、法定代表人约谈和实地查验,符合企业设立的有关规定,并有购销合同或书面意向,有明确的货物购销渠道(供货企业证明),可给予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但不发售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后企业若要经营进口业务或内贸业务要求使用专用发票,则需重新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有关规定办理。

      出口企业在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资格时,应向税务机关提供由商务部或其授权的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有效《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作为申请认定的必报资料。

     对认定为上述类型一般纳税人的新办出口企业,税务机关管理部门要在相关批文中注明不售专用发票,并将认定情况及时反馈给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应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审核办理出口退税。

   对新办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审批管理(自2004年8月1日起执行)

   对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新办商贸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程序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要与有关人员进行约谈并且派专人(两人以上)实地查验。未经实地查验或查验情况与申请资料不符的,不得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对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的新办企业进行约谈或实地查验前,应及时通知纳税人,约谈或实地查验过程中,税务机关应当如实书面记录约谈和实地查验的内容及相关情况,存入审批档案。


  1、案头审核

  对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全部资料进行认真审核,审核其资料是否齐全准确。

  2、约谈

  约谈的根本目的是通过与约谈对象的直接交流,了解印证纳税人的相关情况,以确认其是否为正常经营户。

  与企业法定代表人约谈,应着重了解企业登记注册情况、企业章程、组织结构、决策的程序、管理层的情况、经营范围及经营状况等企业的整体情况。

  与企业出资人约谈,应着重了解出资人与企业经营管理方面的关系。

  与主管财务人员约谈,应着重了解企业的银行帐户情况、企业注册资金及经营资金情况、

  销售收入情况、财务会计核算情况、纳税申报和实际缴税情况。

  与销售、采购、仓储运输等相关业务主管人员约谈,了解企业购销业务的真实度。

  对于约谈的内容,要做好记录,并有参与约谈的人员签字。

  3、实地查验

  实地查验是印证评估疑点和约谈内容的重要过程。实地查验时需两名(或两名以上)税务人员同时到场。

  查验内容包括: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企业经营场所的所有权或租赁证明、原材料和商品的出入库单据、运费凭据、水电等费用凭据、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员身份证明、财务人员的资格证明、银行存款证明、有关机构的验资报告、购销合同原件及公证资料、资金往来账等。

  在实地查验中,要认真核实区分商业零售企业、大中型商贸企业、小型商贸企业和生产企业,除按照上述查验内容全面核查外,对生产企业要特别检查有无生产厂房、设备等必备的生产条件;对商贸零售企业要特别检查有无固定经营场所和拥有货物实物;对大中型商贸企业要特别核实注册资金、银行存款证明、银行帐户及企业人数。 

  辅导期的一般纳税人管理(自2004年8月1日起执行)

  一般纳税入纳税辅导期一般应不少于6个月。对进入纳税辅导期管理的新办小型商贸企业不再实行原临时一般纳税人管理。在辅导期内,主管税务机关应积极做好增值税税收政策和征管制度的宣传辅导工作,同时按以下办法对其进行增值税征收管理:

     1、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原则上不得超过一万元,如果开票限额确实不能满足实际经营需要的,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纳税人实际经营需要,经审核,按照现行规定审批其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和数量。专用发票的领购实行按次限量控制,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企业的实际年销售额和经营情况确定每次的专用发票供应数量,但每次发售专用发票数量不得超过25份。

     2、对已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办商贸零售企业,第一个月内首次领购专用发票数量不能满足经营需要,需再次领购的,税务机关应当在第二次发售专用发票前对其进行实地查验,核实其是否有货物实物,是否实际从事货物零售业务。对未从事货物零售业务的,应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

     3、企业按次领购数量不能满足当月经营需要的,可以再次领购,但每次增购前必须依据上一次巳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销售额的4%向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未预缴增值税税款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向其增售专用发票。
   
     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增购增值税专用发票预缴税款具体操作办法如下:

     纳税人应依据已领购并开具的正数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额按4%征收率计算,向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同时应将领购并已开具的专用发票自行填写清单(格式见附件一),连同已开具专用发票的记帐联复印件一并提交税务机关核查。主管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提供的专用发票清单与专用发票记帐联进行核对,并确认企业已经缴纳预缴税款之后,方可允许继续领购。
    对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发售发票时,须按以下公式计算本次发售发票数量:本次发售发票数量≤核定次购票量-本次申购票时结存发票数量。

  4、对每月第一次领购的专用发票在月末尚未使用的,主管税务机关在次月发售专用发票时,应当按照上月未使用专用发票份数相应核减其次月专用发票供应数量。

  5、对每月最后一次领购的专用发票在月末尚未使用的,主管税务机关在次月首次发售专用发票时,应当按照每次核定的数量与上月未使用专用发票份数相减后发售差额部分。

  6、在辅导期内,商贸企业取得的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废旧物资普通发票以及货物运输发票要在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方可予以抵扣。

  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实施"先比对、后扣税"问题的具体操作办法如下:

  (1)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应在"应交税金"科目下增设"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该明细科目用于核算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取得尚未进行交叉稽核比对的己认证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废旧物资普通发票以及货物运输发票迸项税额。当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取得上述扣税凭证后、应借记"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贷记相关科目;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应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专栏,贷记"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经核实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红字借记"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红字贷记相关科目。

  (2)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取得的专用发票抵扣联以及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废旧物资普通发票和货物运输发票,要在收票当月及时到税务机关认证以及录成清单(磁盘)交主管税务机关,并将上述数据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中"待抵扣进项税额"相关栏次内。

  7、企业在次月进行纳税申报时,按照一般纳税人计算应纳税额方法计算申报增值税。如预缴增值税税额超过应纳税额的,经主管税务机关评估核实无误,多缴税款可在下期应纳税额中抵减。

     8、对新办工业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主管税务机关也应及时组织对纳税人的实地查验,核实是否拥有必要的厂房、机器设备和生产人员,是否具备一般纳税人财务核算条件。经现场核实,对符合有关条件的,应及时给予认定。不符合条件的不得认定。防止不法分子假借工业企业之名骗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对转为正常一般纳税人的审批及管理(自2004年8月1日起执行)
 (一)转为正常一般纳税人的审批:

  纳税辅导期达到6个月后,主管税务机关应对商贸企业进行全面审查,对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认定为正式一般纳税人。

  1、纳税评估的结论正常。

  2、约谈、实地查验的结果正常。

  3、企业申报、缴纳税款正常。

  4、企业能够准确核算进项、销项税额,并正确取得和开具专用发票和其它合法的进项税额抵扣凭证。

  凡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商贸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可延长其纳税辅导期或者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

 (二)转为正常一般纳税人的管理:

  商贸企业结束辅导期转为正式一般纳税人后,原则上其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限额不得超过一万元,对辅导期内实际销售额在300万元以上,并且足额缴纳了税款的,经审核批准,可开具金额在十万元以下的专用发票。

  对于只开具金额在一万元以下专用发票的小型商贸企业,如有大宗货物交易,可凭国家公证部门公证的货物交易合同,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适量开具金额在十万元以下专用发票,以满足该宗交易的需要。

  大中型商贸企业结束辅导期转为正式一般纳税人后,其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限额由相关税务机关根据企业实际经营情况按照现行规定审核批准。

 

附件一:
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清单
企业名称(盖章):                税务登记号码:
序号  发票代码  发票号码  开票日期  金额  备注
          
          
          
          
合计  ——  ——  ——    ——
填表人(签字):
填写说明:
    1.《清单》按发票填开顺序填写;
    2.发票分正数发票、负数发票和作废发票三类。正数发票金额前不需填写任何符号;负数发票金额前需填写“—”号;作废发票的开票日期、金额不需填写,备注栏内填写“作废”字样。合计金额填写正负数发票的余额。
 
 
    (注:本文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04年7月1日国税发明电[2004]3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2004年12月1日国税发明电[2004]62号文整理而成,如有歧义以上述两文件规定为准。)

 


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范围
1、年工业企业销售额在30万元以下,商业企业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防伪税控企业的标准按省局鄂国税函[2001]109号文执行);
2、在一般纳税人年审和临时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过程中,对已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但年应税销售额未达到规定标准的一般纳税人,如会计核算健全,且未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
(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有偷、骗、抗税行为;
(2)连续3个月未申报或者连续6个月纳税申报异常且无正当理由;
(3)不按规定保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装置,造成严重后果。
3、工业企业年销售额在30—100万之间,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财务管理混乱;
(2)偷、抗税严重;
(3)有虚开、代开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行为的;

  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程序
(1)纳税人向管理税务所提出书面申请或税务机关下达《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通知书》;
(2)管理税务所受理,并安排结算检查收缴有关证件;
(3)区国税局流转税科审批;

   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需提交的证件资料
(1)纳税人书面申请报告;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件;
(3)应交增值税专用账簿;
(4)发票领购簿;
(5)增值税专用发票;
(6)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纳税人取消防伪税控资格,需收缴“金税卡”、“税控IC卡”,填写《两卡收缴表》、《防伪税控注销审批表》。



源综合利用企业税务认定程序
(1) 纳税人向市经委提出书面申请,领取并填写《湖北省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申报表》;
(2) 纳税人所在区国税局根据纳税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在《湖北省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申报表》上签署意见并逐级上报;
(3) 省资源综合认定委员会对认定合格的资源综合利用单位发给认定证书;

   申请资源综合利用单位认定应提供的资料:
(1)企业申请报告;
(2)填写签章的《湖北省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申报表》;
(3)资源综合利用工作情况说明;
(4)行业质检机构出具的质量检验报告及综合利用资源掺合比例报告;
(5)市、区环保部门出具的无二次污染证明;
(6)排放废弃物单位出具的资源综合利用年用量证明;
(7)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工艺流程图;
(8)产品竣工投产验收报告;
(9)产品生产许可证;
(10)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11)税务登记复印件;
(12)主管税务部门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独立核算证明。


社会福利企业资格认定程序
(1)纳税人持书面报告向民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资料,领取并填写《社会福利企业认定申请表》;
(2)主管税务所派专人到企业进行实地调查,并提出书面调查意见;
(3)经区国税局审核后,在《社会福利企业认定申请表》上签署意见;
(4)市民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联合认定并发给社会福利企业证书;
(5)纳税人持社会福利企业证书到所在区国税局办税服务厅持批文书窗口办理先征后返税务认定手续后,可享受税收优惠。

   申请社会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应提供的资料:
(1) 纳税人申请报告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  企业基本情况表
(5) 有职工签字的工资表
(6) 利润使用情况表
(7) 残疾职工名册及工作安排表
(8) 残疾人员身份证及残疾证原件和复印件
(9) 残疾人用工合同(劳动合同鉴定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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