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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费附加
发布日期:2006-08-30

 
缴费义务人
    凡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除按照《国务院关于筹措农村学校办学经费的通知》(国发[1984]174号文)的规定,缴纳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的单位外,都是教育费附加的缴费义务人。

计费依据
    教育费附加以三税(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为计征依据。

征收率
    按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的3%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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