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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费附加 |
| 发布日期:2006-08-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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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义务人
凡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除按照《国务院关于筹措农村学校办学经费的通知》(国发[1984]174号文)的规定,缴纳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的单位外,都是教育费附加的缴费义务人。
计费依据
教育费附加以三税(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为计征依据。
征收率
按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的3%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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