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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我国房地业“门槛”提高
发布日期:2006-09-04
     
     据新华社电 经国务院同意,建设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工商总局、外汇局日前联合发布《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规定,境外机构和个人在境内投资购买非自用房地产应当遵循商业存在的原则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总额10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其注册资本从不得低于投资总额(1000万-3000万美元)的2/5或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以上)的1/3,统一提高到不得低于投资总额的50%。对于投资总额1000万美元以下的,仍按照原规定执行。
为了防止出现投机炒楼,或囤积土地、房源等违法违规现象的发生,《意见》规定,境外投资者通过股权转让及其他方式并购境内房地产企业,或收购合资企业中方股权的,须妥善安置职工、处理银行债务、并以自有资金一次性支付全部转让金。
《意见》规定,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注册资本金未全部缴付的,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或开发项目资本金未达到项目投资总额35%的,不得办理境内、境外贷款,外汇管理部门不予批准该企业的外汇借款结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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